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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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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0 13: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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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专题研讨:权利保护的价值位阶与利益权衡】
1.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
程啸(6)
2.定期经营性租赁中租金请求权的例外限制构造
贺栩栩(20)
3.论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
张真源(33)
【数字法治】
4.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及其限度
李本灿(48)
5.“相互依赖武器化”背景下数据跨境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
——以海底电缆为例
洪家宸(63)
【法学论坛】
6.行政诉讼中“禁止滥诉”的内涵嬗变及其制度逻辑
黄锴(77)
7.“夹心层”住房保障治理的法律检视与制度建构
陈雷(91)
8.检察公益诉讼“刑事化”之反思
张文浩(103)
9.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利益与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程衍(117)
10.清代中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实态及其调适
白阳(129)
【域外法苑】
11.WTO禁诉令争端中的不妨碍义务研究
马乐(147)
12.在历史与规范之间:16世纪法国的国家主权之辩
郭逸豪(163)
【评案论法】
13.论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
——基于决议效力与处分效力的区分
吴维锭(180)
【专题研讨:权利保护的价值位阶与利益权衡】

1.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指受害人在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前已经具有的易于引发损害的生理或心理状况,该状况与加害行为结合后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导致损害扩大。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分别讨论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在侵权赔偿责任成立阶段,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与否。重点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的过错。当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的加害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问题。基于更好地维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一最高法益的价值判断,应当采取蛋壳脑袋规则,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得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除非可适用过失相抵或属于假设因果关系的情形。
关键词: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特殊体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蛋壳脑袋规则
2.定期经营性租赁中租金请求权的例外限制构造
作者:贺栩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缔约时,当事人应当考虑租期较长的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权、解约金等合意工具,为双方创设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在履约时,出现缔约时未能预见的商业风险,则应当积极通过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方式,调整合意。定期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愿继续履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转租本身带来的无法量化计算为损害赔偿的时间和精力支出,承担新承租人再次违约的风险,并且其应提出协议解除的要约,以特约方式补足司法解释规定中赔偿范围的不充分,为出租人创设一个与原本的价金、租金继续履行请求权近乎相同的法律状态,由此达成排除金钱债务履行请求权和将出租人的违约救济限定于损害赔偿的目的。
关键词:金钱债务;司法终止;减损义务;效率违约
3.论企业数据的合理使用
作者:张真源(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数据合理使用是互联网信息自由权的自然延伸。数据确权主义、信息自由主义与工具主义之论争,既未能明确非持有者使用企业数据的正当性边界,亦未能为个案的利益衡量提供合理性判断之原则与标准。为此,借鉴合理使用制度之原理与架构,有助于在现行法体系下析出企业数据合理使用之检验方法与实质性标准。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的标准为,数据之上的社会利益超过企业对数据的垄断利益。在此利益衡量基准之下,合理使用是不妨碍企业数据持有者行为自由所延伸的使用自由。其合理性在于不降低企业对持有数据之既定利益——即基于数据面向市场获取财产收益的机会,进而肯定非持有者获取企业数据潜在利益的正当性。从实质性判断标准来看,应以公开与可获取之性质,以非商业性使用、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谋求数据潜在利益之目的,以权利混同下“大量复制”之程度,事先覆盖对数据市场实际影响的分析;然后再以不正当竞争之损害与获利及其运营负担之侵害,作为判断影响结果之标准。
关键词: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竞争性利益;信息自由
【数字法治】

4.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及其限度
作者:李本灿(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暴力治理需要政府、平台、公众共同参与。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节点,平台在多元共治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网络平台的治理责任不是基于其具有信息“守门人”能力,而是基于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公共属性。在强调平台责任时,不能忽视其作为企业的私有属性。作为法人实体,网络平台同样享有宪法赋予的经营自由等基本权利。无论是对用户言论自由的限制,还是对平台自主经营权的约束,都应遵循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网络平台应当以网络生态环境调控为主,以内容监管为辅,通过积极建设网络文化,消除网络暴力赖以生存的环境,从而减少对具体内容的强制干预,降低内容过度审查的风险,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减少平台对内容的监管负担。网络暴力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内容监管应当引入分级治理机制,针对违法特征不同的信息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以有效平衡言论自由与内容治理。当网络平台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其不仅面临民事和行政责任,还同时面临刑事处罚。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应注意监管或帮助对象的适格性。对不良信息的不适当治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严格解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网络暴力;平台责任;不作为;分级治理机制
5.“相互依赖武器化”背景下数据跨境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
——以海底电缆为例
作者:洪家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跨境的过程不能脱离物质载体,有必要认真对待数据跨境基础设施的保护问题。其中,海底电缆的法律保护亟待强化。近年来,美国等国家将海底电缆用作战略竞争“武器”,意图监控和限制他国的数据传输。海底电缆的“武器化”具体表现为通过破坏、监听等活动实现“全景效应”,以及通过接入控制、铺设限制和技术封锁等方式实现“阻断效应”。当前,海底电缆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均存在不足,这构成电缆“武器化”的法律根源。具体而言,“全景效应”利用了海底电缆保护的管辖权漏洞,应对的关键在于管辖攻防。我国可从规范执行管辖权的行使、明确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以及设定多层次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则。“阻断效应”的出现,则提示了电缆保护的法律发展与现实需求间的缺口。我国宜积极推动国际规则演进,同时,镜鉴域外法的新发展,更新海底电缆的法律保护理念,逐步向跨部门协同保护、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保护,以及制度化韧性建设的方向转型。
关键词:数据跨境;海底电缆;武器化;管辖权;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法学论坛】

6.行政诉讼中“禁止滥诉”的内涵嬗变及其制度逻辑
作者:黄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禁止滥诉源于民事诉讼,后通过个案引入行政诉讼当中,厘清其规范内涵是规制滥用诉权的前提所在。禁止滥诉最早出现在2015年公报案例陆红霞案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将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框定为禁止不具有正当性的起诉。诉的正当性是指通过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的正当性。但在后来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陈某东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扩充了禁止滥诉的规范内涵,将不具有实效性的起诉也纳入滥诉之中。诉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诉讼所能解决争议的实效性。禁止滥诉规范内涵的嬗变折射的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转型,基于诉的正当性的禁止滥诉强化了行政诉讼在权益保护方面的核心地位,而基于诉的实效性的禁止滥诉承认了行政诉讼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有限功能。以诉的实效性为基础的禁止滥诉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受到三重限制,包括在范围和程度上明确标准、在程序上强化滥诉判定的说理、在规制上限于柔性劝诫和本案裁判两种方式。
关键词:禁止滥诉;行政诉讼;规范内涵;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7.“夹心层”住房保障治理的法律检视与制度建构
作者:陈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夹心层”住房保障是当前理论研究的盲点,也是实践操作的盲区,从域外立法和实践来看也是各国面临的普遍难题。一方面,“夹心层”处于政府与市场交界地带,极易产生政府越位或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夹心层”又是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直面的课题。实践中政府治理存在的保障目标的失位、保障体系与市场体系的失衡、监管模式的失范、府际财政活动的失序、制度供给的失据等问题值得反思,这在31个地区面向包括“夹心层”在内的中低收入群体推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均有体现。解决问题的关键,需要立足“夹心层”的法律定位,明晰适足住房权对应的法理基础以解决权利保障的理论分歧,构建多层次分阶段的保障体系,同时借鉴比较法对于产权模式、监管模式、财政支出模式选择的差异性,以提升权利保障的实效性。
关键词:夹心层;住房保障;适足住房权;支出责任
8.检察公益诉讼“刑事化”之反思
作者:张文浩(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呈现出类似刑事公诉的单边权力构造,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能的上位集成,通过前置调查核实权并借助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公权化的调查取证,因循权力本位的公诉“办案”逻辑与惩罚性导向,推动法院从严认定被告法律责任。“刑事化”的运作模式既违背了比例原则对于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偏离了诉讼程序配置的基本逻辑,制约了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效能与长远发展。为克服“刑事化”之弊,检察机关应完善内外横向履职协作模式,从严规范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适用;优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规则,通过调整级别管辖与受案范围,扭转此类公益诉讼一家独大的案源格局。此外,检察公益诉讼应引入职权探知主义非讼程序法理,强化法院探知事实的公法义务,弥补证据获取层面的结构性缺陷,促使检察机关还原为功能意义上的程序原告。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职权探知主义非讼程序
9.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利益与司法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作者:程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权的运用存在一系列偏差,引入利益衡量规则规范司法解释权具有必要性。诉讼利益界定和识别是进行利益衡量之前提,根据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实践价值需求,诉讼利益可被区分为抽象主体利益和特定主体利益。不同类型利益对应不同利益衡量规则。与抽象利益发生冲突时,原则上采取排除规则。特定主体利益冲突,应当采取比较规则,根据冲突利益之类型,确定利益优先标准。贯彻利益衡量规则,需要利益衡量开示机制、政法委的冲突协调机制以及全国人大的审查机制等程序性保障。
关键词:司法解释;利益衡量;诉讼利益;程序保障机制
10.清代中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实态及其调适
作者:白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清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呈现出《大清律例》与《吏部处分则例》并行适用的“双轨制”模式,即先依照处分则例的规定对官员施以行政处罚,若则例条文将处罚方式指向清律,或清廷认为需要加重处罚,则在官员革职后,再适用清律处以刑罚。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以错案结果为导向的“结果追责原则”,导致错案追责制度过度严苛化。地方各级官员为摆脱责任风险,采取种种对抗与规避手段,从而造成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某种僵化与紧张状态。对此,清廷通过不断修正规制,并借助皇权的灵活裁量,试图维系错案追责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错案责任;双轨制;规避;调适
【域外法苑】

11.WTO禁诉令争端中的不妨碍义务研究
作者:马乐(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中欧WTO禁诉令争端上诉仲裁庭在缺乏文义基础的情况下,通过对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进行扩张性条约解释,支持了欧盟关于成员负有不妨碍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实施协定义务的主张。结合第1.1条第一句,仲裁庭相继在第28.1条和第28.2条项下认定被诉中国禁诉令政策妨碍了专利权人在其他受影响成员境内行使其排他性权利以及许可权利。不妨碍义务的解释论基础突破了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并在缺少约文解释力的同时过于倚重目的和宗旨解释而缺乏条约解释方法适用的逻辑自洽。由此推论出的不妨碍义务既不符合WTO义务的生成机理,也与TRIPS协定的义务结构不相适配。因忽视禁诉令本身作为FRAND许可诉讼双方谈判手段的商业逻辑属性,仲裁庭在TRIPS协定争议条款项下所论证的不妨碍义务缺乏正当性。
关键词:禁诉令政策;TRIPS协定;条约解释;不妨碍
12.在历史与规范之间:16世纪法国的国家主权之辩
作者:郭逸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16世纪下半叶,法国爆发了旷日持久的宗教战争。在这场战争背后,法国法学家亟需创设稳固的宪法制度,以捍卫领土和平、防止国家分崩离析。彼时,“历史”的发现为宪法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武器。以杜穆兰为首的法学家将历史意识引入封建制度的研究,重构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为主权在君的观念提供了法理论证。而他的学生奥特芒则将目光转向法国的编年史,企图用“宪法拜古主义”的方法,挖掘出神圣不可侵犯的“祖宗之法”,并最终在规范层面提炼出王国基本法,确立主权在民的理念,以此限制君主权力的行使。16世纪法国的公法研究,正是在杜穆兰和奥特芒绘制的思想光谱中,展开了法国的国家主权之辩。
关键词:规范的历史化;历史的规范化;宪法拜古主义;国家主权
【评案论法】

13.论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
——基于决议效力与处分效力的区分
作者:吴维锭(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而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未形成共识。既有观点分别围绕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形成了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其实,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同意二者的价值并无冲突,关键是区分决议效力和处分效力,但既有观点均将二者效力混为一谈。以处分股东权益为内容的股东会决议依资本多数决即可作出,其法律效力为形成一项处分股东权益的公司意思,并且包括异议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须认可该决议内容为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单凭股东会决议并不能立即产生处分股东权益的效果,还需结合公司意思表示行为以及相关股东同意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判断须从“股东会决议效力之判断”和“处分效力之判断”两个层面展开:前者依附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后者还需考察是否存在相关股东的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决议效力;决议无效;公司利益;公司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先后获评“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和“上海市最佳学报”。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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